藥袋標示不合格 中醫診所最嚴重
星期三, 6月 18th, 2008藥袋標示不合格 中醫診所最嚴重
藥品有調理身體、改變生理機能的作用,法令規定藥劑容器或包裝上有其應記載項目。消保會抽查全台醫療院所及藥局的藥袋標示,發現未確實標示的醫療機構以「中醫診所」最為嚴重,其中苗栗縣、南投縣與雲林縣不合格比率更高達90%。
全國消保官查核全台醫院 (49家)、診所 (75家)、藥局(120家)和中醫診所 (51家),根據藥師法、醫師法、醫療法和全民健保醫療法中規定,共抽查13項應標示在藥劑包裝上的項目,其中,消保會主要以「主要適應症」、「副作用」等警語標示為抽查重點。
根據調查結果,295家醫療機構和藥局中,就有160家不合格,佔五成四;藥袋未確實標示又以「中醫診所」最為嚴重,佔84.31%,次為一般診所 (62.67%),藥局佔50.8%,醫院則表現最為良好,只佔22.45%。
特別比較警語 (副作用)標示情形,中醫診所不合格比率依然最高,高達78.43%未標示,一般診所佔49.33%,藥局佔39.17%,醫院仍然是最低違規率,佔14.29%。
若以縣市執行藥劑包裝上的標示情形,未依法定及建議標示事項記載的比率,苗栗縣、南投縣和雲林縣高達90%,新竹縣、宜蘭縣與金門縣有80%,彰化縣、嘉義市、花蓮縣、台中縣與屏東縣都列於70%以上,60%以上包含新竹市、台中市、高雄市和高雄縣,台東縣和台南縣不合格率則佔一半。
消保官胡華泰表示,依據今年3月新修正藥師法規定,藥師須於藥袋標示警語或副作用,否則主管機關可處藥師新台幣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
胡華泰也表示,本次抽查發現「藥師法、醫師法條不同步」,藥師法對於副作用列於法定事項,但醫師法沒有明文規定,因此醫院、診所只是「建議」將主要適應症、副作用列於藥劑包裝上,對醫師和醫療機構明顯過於寬鬆。
另外,「藥袋標示違規,以罰機構為原則」的實務作法,造成醫院診所的藥師原則上不受處罰,而自行開業的藥師 (如藥局)就得受到藥師法處分,胡華泰表示已向衛生署提出申請修法,衛生署已同意著手處理,但卻未定新法公告時程。
而針對中醫診所未在藥袋上標示應記載項目的違規情形特別嚴重,胡華泰說,抽查中醫診所就遇到未配戴藥師識別證件的護士或護理師竟在調配藥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