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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有哪些情形,會被推定其顯失公平

一、定期契約屆滿後,於何種情形下,得視為不定期契約?

答:(一)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

    (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90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30日者。

       前項規定於特定性或季節性之定期工作不適用之。

 

二、雇主於何種情形下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答:(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三、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有哪些情形,會被推定其顯失公平? P.308

答:(一)違反平等互惠原則。

    (二)條款與其所排除不予適用之任意規定之立法意指顯相矛盾者。

    (三)契約之主要權力或義務,因受條款限制,致契約之目的難以達成者。

 

四、受僱人於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益時,其法律效果如何?

答: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力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分之損害賠償,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老師註解:

    1.必須為執行職務行為(職務行為-指外觀上與該職務牽連)

    2.須具僱用關係(僱用關係-指實質上有指揮監督關係)

    3.不法侵害他人權益

      (1)主觀:責任能力-識別力

              條件-故意、過失

      (2)客觀:侵害行為、不法行為、侵害權益、造成損失、因果關係

    4.僱用人在選任或監督上有過失-連帶賠償

      僱用人在選任或監督上無過失-受僱人自賠,若無能力賠受害人得請求法院斟酌其僱用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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